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7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認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七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0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