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893號債權人 張俊彥 債權人 楊蔡玉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安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民事聲請狀及民事陳報(補正)狀末之債權人「楊蔡玉枝」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利率為何
?(年利率究為3%或5%),利息是否計算至清償日止?(依督促程序請求係對一定數量之債為請求,故請求內容應特定而不得附條件,是以債權人關於利息之請求不得以「債務人應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日起3日內清償,逾期按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為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