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87號原告永泰金城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文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維鎮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臺簡抗字第20號裁定意旨參照)。依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按其實際交易價額予以核定,惟原告並未載明被告占用面積,亦未提出上述占用面積之交易資料或土地登記謄本,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被告占用面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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