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上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德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本院基隆簡易庭102年度基簡字第8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基隆簡易庭101年度基交簡字第77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本院基隆簡易庭
102年度基簡字第88號」之記載,實應為「本院基隆簡易庭
101年度基交簡字第779號」,應予更正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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