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國字第5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聲請迴避抗告事件(本院101年度國抗字第26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本院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提起抗告(本院101年度國抗字第2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101年度聲國字第24號),詎承辦法官竟未命其補正訴訟救助之證據,逕於102年1月14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復未於裁定中表明係針對何事件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承辦法官應予迴避,經本院於102年2月19日駁回聲請,然於駁回聲請之裁定中未予記載受迴避聲請之承辦法官為謝碧莉、蘇芹英、蔡虔霖法官,爰依法聲明異議(應為聲請更正裁定之誤),請求予以更正,以利聲請人得以依法抗辯、救濟,維護權益云云。
二、經查,本院於102年2月19日以102年度聲國字第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法官迴避之聲請,於理由欄中業已敘明係就聲請人聲請本院101年度國抗字第26號承辦法官迴避事件,否准其聲請,並無任何誤寫、誤算之情形,且由本院裁定理由欄觀之,復足以特定聲請人聲請迴避對象為本院101年度國抗字第26號承辦法官即謝碧莉、蘇芹英、蔡虔霖法官,自無聲請人所稱被聲請迴避法官未記載姓名足以影響其依法救濟或權益之情形,是原裁定並無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