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27號原告 蕭存華
蕭存秀 蕭存榮 蕭存英 蕭存富 蕭存貞 蕭存蘭 被告 張明成
張登志 蘇 張美蓮 吳林惠子 卓忠釭鈺成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敏雄 被告 林永鍾
林鴻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叁拾捌萬捌仟元【計算式:148(土地面積)×131000(民國102年土地公告現值)=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