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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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自字第1號聲請人即自訴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自訴被告 吳承昌 、 陳彥霖 涉賄以登載不實等案件,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保全證據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即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自訴被告吳承昌、陳彥霖涉賄以登載不實等案件,並聲請保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交通分隊潭子小隊持有及保管之鑑視帶,依其所述及提出之事證,難認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鍾堯航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