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小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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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丙○○
        戊○○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送達代收人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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