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八四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一六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時間更正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十二時三十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及查獲時間為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外
,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
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