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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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727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務人 潘月仙 即 黃春南 之繼承人
黃炫綸 即黃春南之繼承人
黃巧綾 即黃春南之繼承人
黃紹恩 即黃春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春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之違約金。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春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