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債務人 朱居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4年0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捌拾
萬元整,分為捌萬元、柒拾貳萬元兩筆撥貸約定自民國104年01月14日起按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5%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利息及違約金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季調)加二成計收,此有借據及約定書(證據清單)可稽。
詎料債務人自110年0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1,432元110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週年利率2.66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2.912%計算。110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逾期6個月內按週年利率2.66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2.912%計算。2102,852元110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週年利率2.66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2.912%計算。110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逾期6個月內按週年利率2.66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2.91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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