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2號
原告 王淑芬
訴訟代理人 黃閔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麥明垂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15,37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積欠之租金=3,579*1,000+13,920*(2+19/31)≒3,615,371,元以下不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5,83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