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2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告 吳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42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816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李珈慧

                 

附註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㈠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9,910÷(6+1)=1,65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㈡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9,910-1,652)×1/5×(1+10/12)=3,02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㈢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9,910-3,028=6,882。

附註三:原告得請求必要修復費用之計算式

鈑金工資924元+烤漆費用5,636元+零件扣除折舊後

之價值6,882元=13,4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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