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2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嘉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