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經裁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魏新國法官吳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