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高分院成股法官壓案不辦,通知他們發回更審,他們不從。足證成股法官執法不公,故具狀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㈠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㈡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又所稱之「當事人」,係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條亦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甲○○係本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案件之被害人,則聲請人既非本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之當事人,顯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合。且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業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22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仍據同一理由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