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4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4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491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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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肆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捌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以內(含)按月以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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