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抗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760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民國67
2樓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遲誤聲明異議之期間而駁回其異議,業於原裁定詳為認定及說明其理由(詳見附件一原審裁定書),經核並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徒以法院不應著眼於固有舊條,忽略人民權力,有違憲法保障人權云云,空泛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貴志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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