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2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丁○○
號3樓選任辯護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丁○○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8年4月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98年1月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4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8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