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7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楊承憲
       郭旻峻
       韓承諭
       賴柏翰
      劉 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7年3月27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7309605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承憲、郭旻峻、韓承諭、賴柏翰、 劉靖 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
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楊承憲與郭旻峻、韓承諭、賴柏翰
、劉靖於民國107年3月12日3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號(市招:錢櫃松江店)因酒後口角紛爭,互看
不順眼,發生鬥毆事件,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行為等語。
貳、裁罰部分:
一、被移送人楊承憲、郭旻峻、韓承諭、賴柏翰、劉靖於下列時
、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7年3月12日3時4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市招:錢櫃松江店)。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經警獲報到場處理。
㈡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㈢被移送人相互間對他被移送人有鬥毆之證述。
㈣擷取被移送人影像圖檔16紙。
㈤診斷證明書2紙。
㈥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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