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戒毒偵字第198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叁點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為警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3.69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甲○○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198號),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3.69公克)經送鑑後,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7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623055700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考,該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