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上訴人 邱創城
張進裕 高大偉 陳彥生 洪乙智 張博鈞 陳納滿 黃清波 劉政諭 朱培深 林秀妹 吳國榕 宋文志 游日泰 薛志忠 牟國寶 萬榮斌 徐聰海 王文志 曾燕樑 崔承傑 李建成 賴秀鳳 姚又方 陳發源 徐正安 洪凱威 陳雪貞 (即 陳英傑 承之受訴訟人)
陳佳寶 (即陳英傑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季男 (即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8萬933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34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萬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