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3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秀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程玉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