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善章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四九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善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善章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七五四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又十五日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三七四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九月確定,而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送監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丁善章業經法務部於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丁善章前於九十四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五0號駁回上訴確定(第一、二案);又於九十五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七0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月確定(第三、四案);上開四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七五四號,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一月十五日、五月、二月十五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十五日確定。再於九十五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八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三月確定(第五、六案);復於九十六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二0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第七、八案);再於九十七年間因轉讓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一年十月確定(第九、十案);上開六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三七四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九月確定,而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送監與前揭所定有期徒刑十月十五日部分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王偉光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