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東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及 李秀貞 律師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張宗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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