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乙○○(原名 呂文榮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張宗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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