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6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六五─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下同)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處分意旨略以:本違規案駕駛人即甲○○君(下稱異議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十一時四十七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大貨車,於國三公路南向二○五公里處,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車」之違規,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員警當場舉發,並隨案扣留行車執照,經掣開違規通知單移送,異議人依限期提出申訴,該站經查違規屬實,遂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以投監四字第裁六五一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四萬元整,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三、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曾持軍用大貨車駕照向南投監理站換發普通大貨車駕照,但該照不慎遺失,然異議人前確曾持用大貨車駕照供員警查驗。另異議人於七十五年二月十八日向監理站申請「自用大貨車」之駕照補照,是否為監理站作業疏失,誤植為「普通小型車」駕照之補發,應予查明云云。
四、經查,異議人曾於七十一年七月八日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復於七十五年二月十八日,以遺失為由填寫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補發登記書申請補照,然並未持有軍用大貨車駕駛執照至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發)同等級之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紀錄,亦無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等情,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汽車駕駛人螢幕列印資料、、異議人七十一年七月六日填載之小型汽車普通駕駛執照登記申請書、七十五年二月十八日填載汽車駕駛執照補發登記書各一份附卷可稽,是異議人未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事實堪以認定,本件異議人以前開事由提起異議,然並無任何證據足佐證為真,自屬不能成立,原裁決核法並無違誤,異議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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