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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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545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代理人 張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魏明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原法定代理人業經解任並經經濟部登記在案,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蓋有與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印文之聲請狀。」聲請人迄未補正,亦未說明洪吉雄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依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廖梅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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