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23號上訴人 洪維遠 被上訴人 許塗水
陳麗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02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