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124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翁明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邱一忠謝淑娟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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