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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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抗告人 曾繁傑 以上抗告人與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0年消債更字第104號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