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5
269號),及移送併案(]96年度偵字第3487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癸○○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癸○○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他人作為不法犯罪工具之用,並得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恐嚇取財等不法犯行,竟仍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犯意,於民國96年4月26日前某日,將前以其子 陳文欽 名義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九如郵局(下稱九如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及併案意旨書均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提供予 許崑海 所屬之犯罪集團使用。嗣該恐嚇取財集團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以架網鴿之方式捕捉賽鴿,再根據賽鴿腳環上之資訊,撥打電話予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聯絡,均向其恫嚇:必須匯款至上開陳文欽之郵局帳戶,始將賽鴿釋回,否則將撲殺其所有賽鴿等語,使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均心生畏懼,猶恐投注資金、心力所訓練之賽鴿遭撲殺,便各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被害金額至上開陳文欽名義之郵局帳戶內。嗣因巳○○報警,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癸○○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另被告既坦承為陳文欽申請郵局帳戶之事實,並供承:其夫 陳坤杞 並不知悉上開帳戶密碼等語明確(見96年度偵字第34870號偵卷第12頁)。則提款卡密碼理應僅有被告知悉,而本件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匯款後,恐嚇取財集團多係以提款卡提領恐嚇取得之金額,有本院卷附上開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可證,益徵被告前於偵查中所辯:上開帳戶或係由其夫陳坤杞交付許崑海,其不知情等詞,不可採信,亦得佐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二)證人 吳坤杞 、許崑海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及證人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詞。
(三)九如郵局陳文欽名義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暨如附表證據及出處欄所示匯款資料。
三、被告所幫助之正犯,係以擄走被害人飼養之賽鴿,要求贖款,否則殺害賽鴿等言詞恫嚇被害人,使心生畏怖,而以匯款方式交付財物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被告交付一郵局帳戶,幫助正犯實施如附表所示多次恐嚇取財犯行,係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恐嚇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亦有如附表併案事實之幫助犯行,惟該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移送併辦,且與已起訴之如附表起訴部分所示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即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被告幫助犯恐嚇取財罪,為從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將帳戶提供他人作為恐嚇取財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查緝捕,助長犯罪風氣,所造成危害自非輕微;惟考量犯後終坦認犯行,且僅係提供帳戶,並未直接參與恐嚇取財犯行,犯罪情節較為輕微,且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斟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恐嚇被害人│被害金額│證據及出處││││匯款時間│(新台幣:元)││├──┴──────────────────┴────────┴───────┴─────────────────┤│起訴部分(96年度偵字第25269號)│├──┬──────────────────┬────────┬───────┬─────────────────┤│1│巳○○│96年5月31日│2037│郵政匯款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第5頁)│├──┴──────────────────┴────────┴───────┴─────────────────┤│併案部分(96年度偵字第34870號)(以下警卷指併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卷)│├──┬──────────────────┬────────┬───────┬─────────────────┤│1│Z○○│96年4月26日│15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30頁背)│├──┼──────────────────┼────────┼───────┼─────────────────┤│2│丁○○│96年5月4日│12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35頁)│├──┼──────────────────┼────────┼───────┼─────────────────┤│3│W○○(由其弟 鄭慶瑞 匯款)│96年5月7日│401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39頁及頁背)│││├────────┼───────┤││││96年8月4日│20000││├──┼──────────────────┼────────┼───────┼─────────────────┤│4│T○○│96年5月7日│201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45頁)│├──┼──────────────────┼────────┼───────┼─────────────────┤│5│丑○○│96年5月4日│2003│郵政匯款單(警卷第48頁背)│├──┼──────────────────┼────────┼───────┼─────────────────┤│6│b○○│96年5月8日│2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53頁及頁背)│││├────────┼───────┤││││96年5月28日│2025││├──┼──────────────────┼────────┼───────┼─────────────────┤│7│庚○○│96年5月8日│15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59頁)│├──┼──────────────────┼────────┼───────┼─────────────────┤│8│G○○│96年5月4日│13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63頁)│├──┼──────────────────┼────────┼───────┼─────────────────┤│9│黃○○(由其妹婿 孫劍明 匯款)│96年5月11日│4001│郵政匯款單(警卷第68頁背至70頁背)│││├────────┼───────┤││││96年5月28日│2010││││├────────┼───────┤││││96年5月31日│2035││├──┼──────────────────┼────────┼───────┼─────────────────┤│10│酉○○│96年5月7日│15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75頁)│├──┼──────────────────┼────────┼───────┼─────────────────┤│11│玄○○│96年5月11日│2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80頁背)│││(由玄○○父親子以 孫張丁允 名義匯款)││││├──┼──────────────────┼────────┼───────┼─────────────────┤│12│M○○│96年5月17日│2053│郵政匯款單(警卷第85頁)│├──┼──────────────────┼────────┼───────┼─────────────────┤│13│申○○│96年5月17日│153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89頁)│├──┼──────────────────┼────────┼───────┼─────────────────┤│14│A○○(委由妻 陳金蓮 匯款)│96年5月7日│10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94頁背)│├──┼──────────────────┼────────┼───────┼─────────────────┤│15│戌○○│96年5月18日│2072│郵政匯款單(警卷第99頁)│├──┼──────────────────┼────────┼───────┼─────────────────┤│16│未○○(以僱主 陳正雄 名義匯款)│96年5月18日│2074│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04頁)│├──┼──────────────────┼────────┼───────┼─────────────────┤│17│ 薛培鈞 │96年5月22日│18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09頁)│││├────────┼───────┼─────────────────┤│││96年8月28日│13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10頁)│├──┼──────────────────┼────────┼───────┼─────────────────┤│18│亥○○│96年5月24日│2035│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15頁)│├──┼──────────────────┼────────┼───────┼─────────────────┤│19│乙○○│96年5月24日│605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19頁)│├──┼──────────────────┼────────┼───────┼─────────────────┤│20│F○○│96年5月25日│208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23頁)│├──┼──────────────────┼────────┼───────┼─────────────────┤│21│L○○(子 劉建一 以劉建一名義匯款)│96年5月25日│201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27頁)│├──┼──────────────────┼────────┼───────┼─────────────────┤│22│宇○○│96年5月30日│2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12頁)│├──┼──────────────────┼────────┼───────┼─────────────────┤│23│N○○(以僱主 謝忠傳 名義匯款)│96年6月1日│6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36頁)│├──┼──────────────────┼────────┼───────┼─────────────────┤│24│辰○○│96年6月1日│15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39頁)│├──┼──────────────────┼────────┼───────┼─────────────────┤│25│X○○│96年6月5日│202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43頁)│├──┼──────────────────┼────────┼───────┼─────────────────┤│26│己○○│96年6月6日│201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48頁)│├──┼──────────────────┼────────┼───────┼─────────────────┤│27│J○○│96年6月6日│2015│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52頁)│├──┼──────────────────┼────────┼───────┼─────────────────┤│28│子○○│96年6月7日│401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56頁)│├──┼──────────────────┼────────┼───────┼─────────────────┤│29│Y○○(由子 謝坤遠 以謝坤遠名義匯款)│96年6月8日│2037│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61頁)│├──┼──────────────────┼────────┼───────┼─────────────────┤│30│地○○│96年5月28日│2015│客戶交易歷史資料(本院卷第18頁背)│├──┼──────────────────┼────────┼───────┼─────────────────┤│31│Q○○│96年6月13日│2030│客戶交易歷史資料(本院卷第17頁背)│├──┼──────────────────┼────────┼───────┼─────────────────┤│32│U○○│96年6月13日│41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72頁)│├──┼──────────────────┼────────┼───────┼─────────────────┤│33│E○○│96年6月14日│607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77頁)│├──┼──────────────────┼────────┼───────┼─────────────────┤│34│K○○(伯父 陳伯章 以陳伯章名義匯款)│96年6月14日│2045│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81頁)│├──┼──────────────────┼────────┼───────┼─────────────────┤│35│甲○○│96年6月12日│2039│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85頁)│├──┼──────────────────┼────────┼───────┼─────────────────┤│36│C○○│96年6月14日│406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189頁)│├──┼──────────────────┼────────┼───────┼─────────────────┤│37│I○○│96年6月15日│6050│客戶交易歷史資料(本院卷第17頁)│├──┼──────────────────┼────────┼───────┼─────────────────┤│38│c○○│96年6月20日│2200│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96頁)│├──┼──────────────────┼────────┼───────┼─────────────────┤│39│天○○│96年6月21日│25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201頁)│││(委由友人 郭家琪 以郭家琪名義匯款)││││├──┼──────────────────┼────────┼───────┼─────────────────┤│40│B○○│96年6月21日│755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205頁)│├──┼──────────────────┼────────┼───────┼─────────────────┤│41│S○○│96年6月22日│2530│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夫委由妻S○○以S○○名義匯款)│││傳票(警卷第209頁)│├──┼──────────────────┼────────┼───────┼─────────────────┤│42│辛○○│96年6月13日│4060│客戶交易歷史資料(本院卷第17頁背)│├──┼──────────────────┼────────┼───────┼─────────────────┤│43│O○○(甥於96年6月1日、6月27日│96年6月1日│7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217頁)│││,分別委由舅 黃英信 、O○○匯款)├────────┼───────┼─────────────────┤│││96年6月27日│2516│郵政匯款單(警卷第218頁)│├──┼──────────────────┼────────┼───────┼─────────────────┤│44│寅○○│96年6月27日│252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222頁)│├──┼──────────────────┼────────┼───────┼─────────────────┤│45│丙○○│96年6月28日│2515│郵政匯款單(警卷第227頁)│├──┼──────────────────┼────────┼───────┼─────────────────┤│46│卯○○│96年6月28日│251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231頁)│├──┼──────────────────┼────────┼───────┼─────────────────┤│47│V○○(以 吳婷婷 名義匯款)│96年6月29日│506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235頁)│││├────────┼───────┼─────────────────┤│││96年7月5日│7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238頁)│││├────────┼───────┼─────────────────┤│││96年7月6日│3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236頁)│││├────────┼───────┼─────────────────┤│││96年8月3日│9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237頁)│├──┼──────────────────┼────────┼───────┼─────────────────┤│48│壬○○││2000│客戶交易歷史資料(本院卷第16頁)│├──┼──────────────────┼────────┼───────┼─────────────────┤│49│宙○○│96年8月2日│12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246頁)│││├────────┼───────┼─────────────────┤│││96年7月5日│3025│郵政匯款單(警卷第247頁)│││├────────┼───────┼─────────────────┤│││96年6月28日│2525│客戶交易歷史資料(本院卷第16頁背)│││├────────┼───────┼─────────────────┤│││96年6月13日│2034│客戶交易歷史資料(本院卷第17頁背)│├──┼──────────────────┼────────┼───────┼─────────────────┤│50│R○○(弟 葉國泰 以葉國泰名義匯款)│96年8月3日│10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252頁)│├──┼──────────────────┼────────┼───────┼─────────────────┤│51│午○○│96年8月3日│12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257頁)│├──┼──────────────────┼────────┼───────┼─────────────────┤│52│P○○( 夫石 山水 委由弟婦 蔡淑美 匯款)│96年8月6日│4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262頁)│├──┼──────────────────┼────────┼───────┼─────────────────┤│53│戊○○│96年5月17日│4050│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266││││││頁)│├──┼──────────────────┼────────┼───────┼─────────────────┤│54│D○○│96年8月23日│27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271頁)│├──┼──────────────────┼────────┼───────┼─────────────────┤│55│H○○│96年8月23日│1000│郵政匯款單(警卷第275頁)│├──┼──────────────────┼────────┼───────┼─────────────────┤│56│a○○│96年8月24日│13000│客戶交易歷史資料(本院卷第15頁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