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調解、調處後,移送本院,惟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