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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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新貴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壹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新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被告死亡)規定,以107年度偵字第18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遭警扣押之土黃色粉末1包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2413公克),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5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該土黃色粉末既係第一級毒品之違禁物,即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無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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