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072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