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10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0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盧澤松
被   告  林芳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二年
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0月6日間向原告申領信用卡使
用,惟被告至102年8月22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8萬4
,801元及利息未清償,乃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用卡須知、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等件為證,堪信為
真。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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