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902號
原   告 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翔
訴訟代理人  吳煒慈
       王郁琦
被   告 吉禾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叡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支
付命令卷第29頁)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
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視
為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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