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附表所示之2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4月│││徒刑3月││├────────┼──────────┼──────────┤│犯罪日期│95.09.08│96.07.0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488號│23062號│├─┬──────┼──────────┼──────────┤││法院│中高分院│板橋地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26號│97年度簡字第354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10│97.02.25│├─┼──────┼──────────┼──────────┤││法院│中高分院│板橋地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26號│97年度簡字第3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2.10│97.02.25│├─┴──────┼──────────┼──────────┤││彰化地檢│板橋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682號│97年度執字第97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