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3月2日│97年2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594號│97年度偵字第602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10號│97年度易字第148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30日│97年8月29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10號│97年度易字第148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7月28日│97年9月29日│├─┴──────┼──────────┼──────────┤│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5883號│97年度執字第7185號│└────────┴──────────┴──────────┘┌────────┬──────────┬──────────┐│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3月2日│97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142號│97年度偵字第214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9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905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18日│97年12月1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90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9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18日│97年12月18日│├─┴──────┼──────────┼──────────┤│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812號│98年度執字第8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