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交抗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202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97年度交聲字第34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影本內容所載(如附件)。
二、原裁定意旨如附件裁定書內容所載(如附件)。
三、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不遵守行車管制,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抗告人)於民國(以下同)
97年10月20日17時48分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在國道4號號西向9公里處,因「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限速」之違規,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3警察隊員警攔停舉發並掣開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抗告人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查違規屬實,遂於97年12月4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63-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500元,並依第63條記違規點數1點,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各1紙在卷可佐(原審卷第2、7頁)。
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管理
之稽查、違規之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執行之」,而警察為維持交通秩序,依法執行職務,立場應是客觀公正,且警員係屬司法警察人員之一份子,應深切明白出庭作證具結後,應據實陳述之義務及如有偽證應受處罰之嚴重後果,舉發抗告人駕車違規之員警乃依法執行交通勤務之員警,無甘冒自身觸犯偽證罪之風險而設詞誣攀抗告人之理;且交通員警對親睹之違規事實掣單舉發,就其事實之證明本為證人,如無具體事證足證其有偏頗或失實之虞,已難恣意否定其指證即舉發之真正,況其舉發行為兼有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之性質,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真正無誤。本件違規事實,既據證人乙○○(下稱證人)於98年1月6日於原審到庭具結證稱確已見聞抗告人有上開違規行為,結證陳述舉發事實在卷,又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員警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則員警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
㈢抗告人雖以上開抗告意旨置辯,惟抗告人上揭違規事實,業
據原舉發機關之執勤員警乙○○於98年1月6日於原審到庭具結證稱:「本件取締當時巡邏車停車的位置在9公里處外側路肩,當時我站在巡邏車外持著雷達測速槍,我有先以肉眼看,若車速很快的話就以測速槍瞄準;我測速測到抗告人有超速,時速為116公里;測距是直線約106公尺,該國道速限為90公里;抗告人是在國道西向9公里處;測速槍裡面有一個紅點,瞄準那一部車,該部車的測速距及車速就會顯示出來,我的視線一直追隨著那部車再將那部車攔下來;是從汽車的正面25度至30度角測速;我當場舉發的儀器是沒有照片顯示的,有照片顯示的是定點測速沒有攔截的。」等語(原審卷第14頁背面至第15頁),並有該雷射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前有測速照相」告示牌照片及國道西向9公里處無隱敝處之照片附卷可憑(原審卷第19頁至第21頁)。是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雖以值勤巡邏車並無停在9公里處外側路肩,均未見到國道公路警車執行巡邏勤務,若有看見,誰敢挑戰公權力,後國道公路警車並才無預警由抗告人車輛右後方追逐並亮警燈、鳴笛提示抗告人已超速並指示引導至路肩,執勤員警僅以雷射槍測速器內顯示測車速,而無違規照片為證云云,然抗告意旨所指並無具體事證資可證明,且承辦員警與抗告人復無宿怨,自無設詞誣攀抗告人之理,是證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
㈣再抗告人另指出3處員警可能隱藏處所之照片(原審卷第26
、27頁),欲證明本件員警係隱藏舉發違規及由汽車後方測速云云;惟由抗告人所提出之照片內容觀之,抗告人於照片中所標示之「隱藏處」係位於雙向車道間之分隔島,且兩側均有護欄,若取締員警隱藏於該地,自無於發現抗告人超速後即駕駛警車對抗告人予以攔停取締之可能。從而,原審法院因認抗告人辯稱未違規超速云云,無從採信,裁定將抗告人之異議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仍執前詞否認有違規行為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