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被告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法定代理人 謝桂田 住台南被告乙○○住台南
甲○○住台南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