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458號聲請人 駱文琦 關係人 侯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侯靖遠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51年為被繼承人侯靖遠之乾女兒,與被繼承人同住,由聲請人長期照顧被繼承人之生活起居,嗣被繼承人於106年7月3日死亡,聲請人代為支付醫療及殯葬費用,惟因被繼承人之子 侯文樹 長居中國大陸,在臺之親人僅有孫女侯榮,並與被繼承人不相往來,故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醫療及喪葬相關單據等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侯靖遠於繼承開始時,尚有子侯文樹、 孫侯榮 等人仍生存且未為繼承權之拋棄,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關係人侯榮陳報之大陸地區親屬關係公證書在卷可稽,及聲請人到庭陳述屬實(參本院106年10月27日訊問筆錄)。是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繼承人,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