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 周霄雲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被告 胡志宇 上列被告胡志宇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5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致欽
法官劉芝毓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君儀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