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原告 李京倫 被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訴訟代理人 廖健翔
王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經繳納裁判費,經於民國113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