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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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586號債權人 宋昭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柏勳 、 林楷苰 、 林正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被繼承人 陳秀慧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陳報遺產清冊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因林柏勳與林楷苰皆為未成年人,請補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