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簡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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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屏簡字第249號
原   告  戴養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諺 律師
被   告  林上路
       王玉環
       林新
       蘇文瑞
       林新圖
       王取
       黃澤昌
       邱奉天
       黃全和
       吳源興
       邱國發
       蘇寶雲
       林進坤
       王輝志
       黃隆敏
      林新圖
       楊安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芳
被   告  樊建屏
      戴 王清娥
       王和田
       林桂郎
       林桂慶
       林國桂
       林順政
       林明輝
       張麗華
       方雲妮
上二十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涵格
被   告  戴朝正
被   告  戴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禎宏
被   告  吳順達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源興
受告知訴訟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面積一
二六○六點二八平方公尺,依下列方法分割:㈠如附圖所示編號
1089(29)部分面積一三三點八九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戴養取得;
㈡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21)部分面積五○三點一六平方公尺分
歸被告林上路取得;㈢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6)部分面積二四
一點七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玉環取得;㈣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
(18)部分面積六二五點七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 林新在 取得;㈤
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31)部分面積四四六點三二平方公尺分歸
被告蘇文瑞取得;㈥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20)、1089(32)部
分合計面積五一○點二二平方公尺歸被告林新圖取得;㈦如附圖
所示編號1089(30)部分面積八五五點一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
取取得;㈧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2)、1089(34)部分合計面
積二八三點五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澤昌取得;㈨如附圖所示編
號1089(7)部分面積七四九點四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奉天取
得;㈩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26)部分面積二○七點○五平方公
尺分歸被告黃全和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27)部分面積
一八○點四四平方公尺歸被告戴朝正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
89(28)部分面積一二八點八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 戴平趁 取得;
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25)部分面積二四六點六二平方公尺分
歸被告吳源興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6)部分面積三七
一點一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國發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
(15)部分面積二三三點九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蘇寶雲取得;
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9)部分面積一七一點一五平方公尺分歸
被告林進坤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089(4)部分合計
面積四二六點四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輝志取得;如附圖所示
編號1089(3)部分面積三○六點三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隆敏
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22)部分面積三七八點五九平方
公尺分歸被告楊安順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3)部分面
積四○八點四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樊建屏取得;如附圖所示編
號1089(14)部分面積四七○點四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 戴王清娥
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23)部分面積二四○點四三平方
公尺分歸被告王和田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1)部分面
積六三七點九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桂郎取得;如附圖所示編
號1089(10)部分面積一八四點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桂慶取
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9)部分面積一七七點○七平方公
尺分歸被告林國桂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8)部分面積
一九○點六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順政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
1089(12)部分面積七八三點六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明輝取得
;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5)部分面積三七○點二六平方公尺
分歸被告張麗華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7)部分面積
四○三點七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方雲妮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
1089(24)部分面積一八一點四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順達取得
;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部分面積四一一點三八平方公尺
分歸被告黃澤昌、邱奉天、邱國發、王輝志、黃隆敏、張麗華取
得,並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繼續維持共有;如附圖
所示編號1089(33)部分面積一一一○點九五平方公尺分歸原告
戴養與被告林上路、王玉環、林新在、蘇文瑞、林新圖、王取、
黃澤昌、黃全和、戴朝正、戴平趁、吳源興、蘇寶雲、林進坤、
楊安順、樊建屏、戴王清娥、王和田、林桂郎、林桂慶、林國桂
、林順政、林明輝、方雲妮、吳順達取得,並按如附表四所示之
應有部分比例繼續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之編號①欄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
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戴朝正、戴平趁、吳源興、吳順達經合法通知未於
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共有屏東縣○○鄉○○段○○○○○號、
用途為建築用地,面積12606.28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及兩造之應有部分並如附表一第①欄所示,系爭土地
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未就系爭土地
約定不得分割,原告自得依民法第823條之規定,請求裁判
分割系爭土地,且依附表一編號②至編號⑥欄所示之方式分
歸各共有人所有等語。並聲明: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准予分割
,分割方式如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02年4月24日之
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均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惟應留如附圖
所示編號1089(1)、1089(33)道路供通行用,又系爭土
地上被告邱國發之應有部分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權存在(下稱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於分割後應移
至被告邱國發所分得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6)土地上,方
為合理。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
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
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主張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
一第①欄所示,且依其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
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及其分割之方法迄今不能
協議決定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地籍圖、系爭地土登記謄本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186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
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
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
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為公平決定。又分割
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是以法院就共有物之分割
方法本有自由裁量之權限,惟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各共有
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使用現
況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益等諸般情事,而為適當之分配,且以
維持全體共有人之公平為其判斷基準。經查,系爭土地之使
用現狀如附表二所示,另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1089
(33)部為道路供共有人通行用,而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
1)道路土地以被告黃澤昌、邱奉天、邱國發、王輝志、黃
隆敏、張麗華等人使用頻率較其他共有人高,而編號1089(
33)道路土地則為兩造中除被告邱奉天、邱國發、王輝志、
黃隆敏、張麗華外之共有人通行所必需等情,業經本院至現
場勘驗明確並囑託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派員實施測量,有
勘驗筆錄、現場草圖、現場照片暨里港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
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4至120頁、第83至107頁、19
1至192頁),亦為兩造所自承,再兩造於本院言詞辯論及
勘驗期日均表同意依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分割,且對於如附
圖所示編號1089(1)、1089(33)部分之道路則按如附表
三、附表四之應有部分比例繼續維持共有亦無意見,故依如
主文欄第一項之方式分割,顯具有大部分共有人所取得土地
均符合現在之使用現況,且對外皆有聯絡道路,可避免拆除
地上物之紛擾,便於利用等多項優點。是本院審酌兩造當事
人之分割意願、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土地格局之完整性、
通行有無障礙、經濟效益等情狀,堪認依原告主張如附圖所
示分割方案,對兩造均為公平,應屬可採,爰判決如主文。
四、再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
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
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
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
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
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邱國
發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曾設定抵押權予受告知訴訟人臺
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前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16頁),而該抵押權人經本院告知訴訟後(見本
院卷第109頁),並未聲明參加訴訟,是依民法第824條之
1第2項第3款規定,該抵押權應移存於抵押人即被告邱國
發分得之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6)部分,附此說明。
五、末按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且兩造均因本件
裁判分割均蒙其利,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
故本院認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於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
訴為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分別依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分
擔訴訟費用較符合公平原則,附此敘明。是本件訴訟費用應
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編號①欄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
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
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孫秀桃
┌────────────────────────────────────────────────────────┐
│附表一: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可分土地之編號及面積、可分土地道路部分之編號、面積及應有部分│
├─┬────┬──────────┬───────┬───────┬─────┬──────┬─────────┤
│編│共有人│①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②分配土地之附│③分配土地之面│④分配道路│⑤分配道路之│⑥分配道路土地編號│
│號│││圖編號│積(平方公尺)│之土地附圖│土地面積(平│1089(33)、1089│
││││││編號│方公尺)│(1)之應有部分比│
││││││││例│
├─┼────┼──────────┼───────┼───────┼─────┼──────┼─────────┤
│1│戴養│13000分之149│1089(29)│133.89│1089(33)│10.60│111095分之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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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上路│13000分之595│1089(21)│503.16│1089(33)│73.82│111095分之7382│
├─┼────┼──────────┼───────┼───────┼─────┼──────┼─────────┤
│3│王玉環│13000分之250│1089(16)│241.71│1089(33)│0.72│111095分之72│
├─┼────┼──────────┼───────┼───────┼─────┼──────┼─────────┤
│4│林新在│13000分之647│1089(18)│625.74│1089(33)│1.66│111095分之166│
├─┼────┼──────────┼───────┼───────┼─────┼──────┼─────────┤
│5│蘇文瑞│13000分之474│1089(31)│446.32│1089(33)│13.32│111095分之1332│
├─┼────┼──────────┼───────┼───────┼─────┼──────┼─────────┤
│6│林新圖│13000分之578│1089(20)│309.99│1089(33)│50.27│111095分之5027│
│││├───────┼───────┤│││
││││1089(32)│200.23││││
├─┼────┼──────────┼───────┼───────┼─────┼──────┼─────────┤
│7│王取│13000分之915│1089(30)│855.18│1089(33)│32.10│111095分之3210│
├─┼────┼──────────┼───────┼───────┼─────┼──────┼─────────┤
│8│黃澤昌│13000分之901│1089(2)│176.37│1089(1)│343.67│41138分之34367│
│││││││││
││││1089(34)│107.14│1089(33)│246.53│111095分之24653│
├─┼────┼──────────┼───────┼───────┼─────┼──────┼─────────┤
│9│邱奉天│13000分之800│1089(7)│749.47│1089(1)│26.30│41138分之2630│
├─┼────┼──────────┼───────┼───────┼─────┼──────┼─────────┤
│10│黃全和│13000分之240│1089(26)│207.05│1089(33)│25.68│111095分之2568│
├─┼────┼──────────┼───────┼───────┼─────┼──────┼─────────┤
│11│戴朝正│13000分之217│1089(27)│180.44│1089(33)│29.99│111095分之2999│
├─┼────┼──────────┼───────┼───────┼─────┼──────┼─────────┤
│12│戴平趁│13000分之148│1089(28)│128.81│1089(33)│14.71│111095分之1471│
├─┼────┼──────────┼───────┼───────┼─────┼──────┼─────────┤
│13│吳源興│13000分之297│1089(25)│246.62│1089(33)│41.38│111095分之4138│
├─┼────┼──────────┼───────┼───────┼─────┼──────┼─────────┤
│14│邱國發│13000分之400│1089(6)│371.11│1089(1)│16.78│41138分之1678│
├─┼────┼──────────┼───────┼───────┼─────┼──────┼─────────┤
│15│蘇寶雲│13000分之242│1089(15)│233.94│1089(33)│0.73│111095分之73│
├─┼────┼──────────┼───────┼───────┼─────┼──────┼─────────┤
│16│林進坤│13000分之353│1089(19)│171.15│1089(33)│171.16│111095分之17116│
├─┼────┼──────────┼───────┼───────┼─────┼──────┼─────────┤
│17│王輝志│1300分之48│1089(4)│279.39│1089(1)│3│41138分之300│
│││├───────┼───────┤│││
││││1089│183.07││││
├─┼────┼──────────┼───────┼───────┼─────┼──────┼─────────┤
│18│黃隆敏│1300分之32│1089(3)│306.31│1089(1)│4│41138分之400│
├─┼────┼──────────┼───────┼───────┼─────┼──────┼─────────┤
│19│楊安順│13000分之402│1089(22)│378.59│1089(33)│11.23│111095分之1123│
├─┼────┼──────────┼───────┼───────┼─────┼──────┼─────────┤
│20│樊建屏│26分之1│1089(13)│408.42│1089(33)│76.44│111095分之7644│
├─┼────┼──────────┼───────┼───────┼─────┼──────┼─────────┤
│21│戴王清娥│13000分之564│1089(14)│470.48│1089(33)│76.44│111095分之7644│
├─┼────┼──────────┼───────┼───────┼─────┼──────┼─────────┤
│22│王和田│13000分之250│1089(23)│240.43│1089(33)│2│111095分之200│
├─┼────┼──────────┼───────┼───────┼─────┼──────┼─────────┤
│23│林桂郎│130000分之7535│1089(11)│637.98│1089(33)│92.7│111095分之9270│
├─┼────┼──────────┼───────┼───────┼─────┼──────┼─────────┤
│24│林桂慶│130000分之2055│1089(10)│184.20│1089(33)│15.08│111095分之1508│
├─┼────┼──────────┼───────┼───────┼─────┼──────┼─────────┤
│25│林國桂│130000分之2055│1089(9)│177.07│1089(33)│22.21│111095分之2221│
├─┼────┼──────────┼───────┼───────┼─────┼──────┼─────────┤
│26│林順政│130000分之2055│1089(8)│190.62│1089(33)│8.66│111095分之866│
├─┼────┼──────────┼───────┼───────┼─────┼──────┼─────────┤
│27│林明輝│13000分之830│1089(12)│783.62│1089(33)│21.24│111095分之2124│
├─┼────┼──────────┼───────┼───────┼─────┼──────┼─────────┤
│28│張麗華│13000分之400│1089(5)│370.26│1089(1)│17.63│41138分之1763│
├─┼────┼──────────┼───────┼───────┼─────┼──────┼─────────┤
│29│方雲妮│13000分之423│1089(17)│403.74│1089(33)│6.45│111095分之645│
├─┼────┼──────────┼───────┼───────┼─────┼──────┼─────────┤
│30│吳順達│13000分之255│1089(24)│181.45│1089(33)│65.83│111095分之6583│
├─┴────┴──────────┼───────┼───────┼─────┼──────┼─────────┤
│合計(11083.95+1522.33=12606.28)││11083.95││1522.33││
└─────────────────┴───────┴───────┴─────┴──────┴─────────┘
┌──────────────────────────────────────────┐
│附表二:各共有人土地現況一覽表│
├─┬─────┬───────┬─────────────┬────────────┤
│編│所有權人│門牌號碼│地上物之種類或用途│分配如附圖所示系爭土地之│
│號││││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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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戴養│無門牌號碼│空地、雜物│10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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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上路│西平街19號│二樓磚造建物│10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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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玉環│西平街21-1號│一層樓建物│10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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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新在│西平街22-1號│一層樓紅瓦建物│108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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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蘇文瑞│西平街16-1號│一樓磚造建物及鐵皮建物│108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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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新圖│西平街22號│一層樓鐵皮建物│1089(20)│
││││││
││├───────┼─────────────┼────────────┤
││││鐵皮車庫│10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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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取│西平街21-2號│一樓磚造建物及空地│1089(30)│
├─┼─────┼───────┼─────────────┼────────────┤
│8│黃澤昌│民治路33-2號│建物│1089(2)、1089(34)│
├─┼─────┼───────┼─────────────┼────────────┤
│9│邱奉天│民治路35-7號│二樓建物及空地,前方一樓鐵│1089(7)│
││││皮屋,後空地種植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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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黃全和│無門牌號碼│空地│10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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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戴朝正│無門牌號碼│二樓磚造建物│1089(27)│
├─┼─────┼───────┼─────────────┼────────────┤
│12│戴平趁│無門牌號碼│二樓磚造建物│1089(28)│
├─┼─────┼───────┼─────────────┼────────────┤
│13│吳源興│西平街21-1號│一樓建物│1089(25)│
├─┼─────┼───────┼─────────────┼────────────┤
│14│邱國發│民治路35-6號│二樓磚造建物,上搭鐵皮屋頂│1089(6)│
├─┼─────┼───────┼─────────────┼────────────┤
│15│蘇寶雲│無門牌號碼│空地│1089(15)│
├─┼─────┼───────┼─────────────┼────────────┤
│16│林進坤│西平街22號│一層樓水泥建物│1089(19)│
├─┼─────┼───────┼─────────────┼────────────┤
│17│王輝志│民治路35號│建物│1089(4)、1089│
├─┼─────┼───────┼─────────────┼────────────┤
│18│黃隆敏│無門牌號碼│一層樓紅瓦建物│1089(3)│
├─┼─────┼───────┼─────────────┼────────────┤
│19│楊安順│西平街18-1號│一樓紅瓦建物│1089(22)│
├─┼─────┼───────┼─────────────┼────────────┤
│20│樊建屏│無門牌號碼│一層樓紅瓦建物│1089(13)│
├─┼─────┼───────┼─────────────┼────────────┤
│21│戴王清娥│西平街23號│一層樓建物│1089(14)│
├─┼─────┼───────┼─────────────┼────────────┤
│22│王和田│西平街8號│二樓建物及鐵皮屋頂搭棚│1089(23)│
├─┼─────┼───────┼─────────────┼────────────┤
│23│林桂郎│西平街23-2號│建物│1089(11)│
├─┼─────┼───────┼─────────────┼────────────┤
│24│林桂慶│無門牌號碼│空地│1089(10)│
├─┼─────┼───────┼─────────────┼────────────┤
│25│林國桂│無門牌號碼│空地│1089(9)│
├─┼─────┼───────┼─────────────┼────────────┤
│26│林順政│無門牌號碼│二層樓磚造建物│1089(8)│
├─┼─────┼───────┼─────────────┼────────────┤
│27│林明輝│西平街23-1號│一樓磚造建物│1089(12)│
├─┼─────┼───────┼─────────────┼────────────┤
│28│張麗華│民治路35-1號│磚造建物及空地,後側至排水│1089(5)│
││││溝1/2││
├─┼─────┼───────┼─────────────┼────────────┤
│29│方雲妮│西平街23-3號│二層樓磚造建物│1089(17)│
├─┼─────┼───────┼─────────────┼────────────┤
│30│吳順達│西平街21-1號│一樓建物│1089(24)│
└─┴─────┴───────┴─────────────┴────────────┘
┌────────────────────┐
│附表三: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1)號土地,│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
├──┼─────┼───────────┤
│1│黃澤昌│41138分之34367│
├──┼─────┼───────────┤
│2│邱奉天│41138分之2630│
├──┼─────┼───────────┤
│3│邱國發│41138分之1678│
├──┼─────┼───────────┤
│4│王輝志│41138分之300│
├──┼─────┼───────────┤
│5│黃隆敏│41138分之400│
├──┼─────┼───────────┤
│6│張麗華│41138分之1763│
└──┴─────┴───────────┘
┌────────────────────┐
│附表四:如附圖所示編號1089(33)號土地,│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
├──┼─────┼───────────┤
│1│戴養│111095分之1060│
├──┼─────┼───────────┤
│2│林上路│111095分之7382│
├──┼─────┼───────────┤
│3│王玉環│111095分之72│
├──┼─────┼───────────┤
│4│林新在│111095分之166│
├──┼─────┼───────────┤
│5│蘇文瑞│111095分之1332│
├──┼─────┼───────────┤
│6│林新圖│111095分之5027│
├──┼─────┼───────────┤
│7│王取│111095分之3210│
├──┼─────┼───────────┤
│8│黃澤昌│111095分之24653│
├──┼─────┼───────────┤
│9│黃全和│111095分之2568│
├──┼─────┼───────────┤
│10│戴朝正│111095分之2999│
├──┼─────┼───────────┤
│11│戴平趁│111095分之1471│
├──┼─────┼───────────┤
│12│吳源興│111095分之4138│
├──┼─────┼───────────┤
│13│蘇寶雲│111095分之73│
├──┼─────┼───────────┤
│14│林進坤│111095分之17116│
├──┼─────┼───────────┤
│15│楊安順│111095分之1123│
├──┼─────┼───────────┤
│16│樊建屏│111095分之7644│
├──┼─────┼───────────┤
│17│戴王清娥│111095分之7644│
├──┼─────┼───────────┤
│18│王和田│111095分之200│
├──┼─────┼───────────┤
│19│林桂郎│111095分之9270│
├──┼─────┼───────────┤
│20│林桂慶│111095分之1508│
├──┼─────┼───────────┤
│21│林國桂│111095分之2221│
├──┼─────┼───────────┤
│22│林順政│111095分之866│
├──┼─────┼───────────┤
│23│林明輝│111095分之2124│
├──┼─────┼───────────┤
│24│方雲妮│111095分之645│
├──┼─────┼───────────┤
│25│吳順達│111095分之6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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