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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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游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榮傑李文生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2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376元(計算式
:424,657元+〈4.98平方公尺×2,554元〉=437,376元,元以
下4捨5入),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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