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864號
原 告 白添丁
被 告 白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三德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權利範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300元【計算式:2,200元/平方公
尺563平方公尺1/2=619,3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