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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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原告晉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權智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 律師
陳為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之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