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97號
原   告  陳春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澍維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6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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